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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后勤基建处    编辑录入:    

考勤是对职工实行奖惩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职工生活上的实际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后勤基建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勤

第一条:考勤范围

1、后勤基建处全体在聘干部、职工、合同制干部、临时工。

2、待岗人员、内退、病退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但学校、后勤基建处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均应参加。如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按病事假处理。

第二条:考勤办法

1、各单位(部门)应由主任负责,并设专人按时考勤,于次月2日前将考勤情况一式两份,一份交后勤基建处综合办公室,一份本单位(部门)留存。

2、后勤基建处综合办公室整理考勤情况,于次月5日前通知财务部,扣、停发病事假工资。

第二章: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第三条:工作人员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请假三天以内者,有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备案;一周以内者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后勤基建处主管领导审批备案;一周以上者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后勤基建处领导审批备案。

第四条:请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五条: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事先续假,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未被批准,不按时返岗工作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病假

1、请病假在1天(含)以上者,除急诊外,需持医疗服务或合同

医院(需经校医院转院)的病假证明,急诊凭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和急诊证明在35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在外地就医只限急性病,并需有乡(镇)或相当于乡(镇)以上(含)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就医时间原则上限7天以内(急需住院者除外)。

2、请病假连续在3个月以上者,复工时需持医生证明(区、县级以上(含)医院),经医疗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复工。

3、病假连续在6个月以上者,需2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满经大夫证明确实恢复健康者方可批准复工。试工期间原病复发,又需请病假的则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4、因病需要“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职工,满4个月后,经医生证明仍不能恢复整日工作的应改为全休,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全休人员应按规定时间交送病假条。

第七条:婚假

在本市结婚的婚假7天,一方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指到外地一方去结婚)。初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可增给晚婚假7天。

第八条:产假

1、根据《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原事业编制、合同制干部)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3、初婚夫妇女方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职工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经双方单位同意后亦可由男方享受)。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费。

4、期满后,经医生证明仍不能工作者,按病假处理。因其他原因不能上班者,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和生活在一起的岳父母、公婆等人死亡,给假5天,需去外地办理丧事者,可另给路程假。

第十条:探亲假

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在寒暑假进行。一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为20天,探配偶的假期为30天,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为20天(探父母、配偶路程除外)。因工作需要职工不能探亲者,路费按规定照发,但假期不补。

第十一条:事假

因私事可以请事假,但必须有本人亲自办理,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属于有资事假:

1、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须凭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医院提出确实需要职工去陪住的。

2、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

3、女职工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1周岁以内婴儿的,家住校内职工每天1小时,家住校外职工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延长12个月。

5、上述34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者。乘公共汽车上下班的孕妇,从第7个月开始每天允许晚上班和早下班各半个小时。

6、家住远郊的单身职工,每月回家可照顾两个半天,当月有效,不得延期使用。

7、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的,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在家照料的。

8、经领导批准,在职进修学习者,应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两个半天工作日,并参照有资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息的,须凭医生证明给予工伤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一般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3天内报请后勤基建处综合办公室备案。注: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三章: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工作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3、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

第十五条:旷工处理

1、旷工期间不发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对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各级负责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行政处分。

2、具体办法

1)旷工累计不满4小时,减发当月岗位工资50%

2)旷工累计满4小时,但不满8小时的,减发岗位工资80%

3)旷工累计8小时,但不满16小时的,停发一个月的岗位工资。

4)旷工累计满2天的,停发岗位工资,待岗三月。

5)旷工累计满15天的,按学校的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