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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聘任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实体试行)    来源:后勤基建处    编辑录入:    

为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推进后勤改革,充分调动后勤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渐的建立起符合高校教育发展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学院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思路,制订本办法

一、岗位聘用的原则

1、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2、责权明晰、严格考核;

3、绩效优先、兼顾公平。

二、岗位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后勤共设置岗位三类,各类岗位对应相应级别。

(上岗基本条件和岗位职责等见岗位说明书)

(一)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七级岗位,其中各服务中心主任为一级;副主任为二级;医护人(中级)为三级;财务会计、出纳、物业办公室负责人、班组长为四级;医护人员(初级)、水、电管理为五级;医护人员(初初级)为六级;协议工工资为七级。

(二)技术工人岗位

设置五级岗位:司机、水暖、电气维修工为一级,锅炉、配电值班员、绿化工为二级,水化验工、电梯工为三级、协议工为四--五级。

(三)普通工人岗位

设置六级岗位:保洁员为一级;非技术值班、绿化工(有证者除外)为二级;协议工工资为三级——六级。

三、岗位聘任

(一)应聘人员根据各类各级岗位的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岗位

标准及岗位待遇(具体见附件),自愿申请,竞争上岗,经后勤基建处聘任领导小组评审,批准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二)每聘期二年(第一次聘期一年),聘期内实行合约管理。

所有受聘人员要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于部分暂时没有符合上岗条件人选的岗位,可虚位以待,

确保上岗人员的标准,确保符合上岗条件人选的岗位。

(四)后勤基建处按照学院的要求成立聘用(考核)工作小组,

其职责是:根据后勤基建处实际,制定后勤基建处设岗方案、岗位职责、聘期目标、分配办法及实施后勤基建处的聘任工作,并对后勤基建处各类上岗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五)具体聘任办法见《后勤基建处聘任办法》。

四、岗位津贴与经费管理   

(一)津贴项目与构成

1、基本岗位津贴:原任务津贴、效益津贴和年终奖金;

2、业绩奖励津贴:指各类上岗人员完成基本岗位任务以后,超出部分的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津贴的发放,不只看上岗人员完成基本岗位任务情况,还要看后勤年创收情况而定)。

(二)津贴标准

1、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

1)基本岗位津贴

岗位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标准/

2400

1800

1600

1450

1300

1150

1000

2)业绩奖励津贴

岗位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系数

1.3

1

0.8

0.6

0.4

0.3

0.2

2、技术工人岗位

1)基本岗位津贴

岗位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标准/

1350

1250

1150

900

840

2)业绩奖励津贴

岗位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系数

0.6

0.5

0.3

0.2

0.1

3、普通工人岗位

1)基本岗位津贴

岗位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系数

1250

1125

1050

900

840

540

2)业绩奖励津贴

岗位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系数

0.5

0.4

0.3

0.2

0.1

0.1

(三)津贴的管理

1、根据各部门岗位设置数、相应上岗人数以及基本岗位津贴和业绩奖励津贴标准核算出总经费,划拨到各部门。各部门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分配办法。

2、基本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发放以考核为依据。因先上岗后考核,各岗每月按应发标准的80%预发,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发给剩余的20%;基本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扣(缓)发。

3、业绩奖励津贴每年发放一次。

五、岗位考核

(一)后勤基建处对各部门整体考核。

后勤基建处按与部门负责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经考核部门完成任务后,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完不成的扣发部门全体人员基本岗位津贴的20%

(二)岗位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1、后勤基建处受聘各级各类岗位人员,每月扣发基本岗位津贴的20%作为部门主任基金,用于考核。对于末完成年度基本岗位任务者,停发当年业绩津贴;调离原岗位,按内部转岗、待岗办法处理。同时下个聘期只能申报下一个级别及其以下岗位。

2、聘期中完不成基本岗位任务者,下年起可申请低一级岗位,经考核后,享受相应津贴,但扣发部分不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本岗位津贴减发、停发、扣发。

1、在工作中违反学院和部门各项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予以扣发或停发;

2、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予以扣发或停发。

3、职工请假或旷工按后勤基建处请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4、受学院各种处分者扣发当年全部业绩津贴和50%的岗位津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不得享受岗位津贴。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两年之内不得享受;

     2、违法乱纪,被羁押、判处徒刑、缓刑期间;

     3、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者

     4、待聘人员;

     5、其他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定须要停发的。

(五)待聘人员重新上岗,在试用期内按该岗位津贴标准的50%发放。

六、其他

   (一)根据国家、学校政策的调整,后勤基建处财务情况,或者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后勤基建处可对本办法予以适当调整。

   (二)各类人员因情况变化需变动岗位的,应重新申请上岗,签订《合同书》,方可享受相应岗位津贴。执行时间从批准的下月起。

   (三)各类人员因情况下岗、待岗、内退等不在工作岗位的,自后勤基建处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不再享受本岗的岗位津贴。

   (四)学校调入后勤的人员,自调入的下月起享受本岗的岗位津贴待遇。

   (五)校外调入后勤的人员,自调入的当月起,一律执行协议工资制(特殊情况除外)。

   (六)基本岗位津贴和业绩奖励津贴由各部门认定后,报后勤基建处审批后发放。

   (七)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津贴经后勤基建处聘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发放。

   (八)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须经后勤基建处聘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修改。

七、饮食中心属于单独经营核算单位,分配办法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并报后勤基建处备案执行。

八、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聘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