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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收入、支出管理办法(实体试行)    来源:后勤基建处    编辑录入:    

为规范后勤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后勤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后勤基建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事业经费等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国家财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和效益考核。

二、建立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实行激励机制,积极开展“增收节支”活动,鼓励和表彰在财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三、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赋予各中心实体依法组织收入的职责和合理支出经费的权利。

四、后勤财务对各中心实体人员经费支出、日常经费支出等各项收支,实行单独成本核算,负责各项财务收入和支出的日常管理。

五、各中心实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全额上交后勤财务室,任何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后勤基建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1、对于各中心实体业余时间(利用学院现有有仪器、设备)创收收入,扣除应交税款后,30%由后勤基建处统一安排使用,70%作为成本费用支出或留给各中心实体,可补充当年的经费不足(其中:70%部门经费部分,30%可用于购置学习资料、办公用品、办公购置等,70%可用于劳务费、劳保费、餐费等开支)。

2、属于业余外出承包项目收入,扣除应交税款后,按收入8%由后勤基建处统一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留作中心实体或项目的经费使用。

3、各中心实体取得的与其职能相关的收入(如:罚款收入、丢失赔偿金等)30%增加中心部门经费指标(其中:30%部门经费部分,30%可用于购置学习资料、办公用品、办公购置等,70%可用于劳务费、劳保费、餐费等支出),70%由后勤基建处安排使用。

4、各中心实体回收废品收入,全部留归各中心实体使用。30%可用于购置学习资料、办公用品、办公购置等,70%可用于劳务费、劳保费、餐费等支出。

5、各中心实体凡有对外收费的,必须事先报 后勤基建处处长及财务审核批准,并在收款时使用合法收据,任何中心实体不准擅自对外收费或收款时开据非法票据。经批准对外收费的中心实体,应到财务统一开具收费票据。

六、对各中心实体支出实行成本核算管理,并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与考核,以改善经营管理,达到以较少的劳动消耗和资金占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七、对各中心人员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如遇国家、北京市及学院调整工资标准、津贴补助时,后勤基建处不再承担任何的人员经费支出。确需增加、减少各中心正式职工时,后勤基建处将相应调整包干人员经费。

八、各项经费支出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后勤基建处主管财务处长和各中心“一支笔”是经费支出审批人。大额资金(一万元以上)支出在批准前应经处集体研究决定。常规支出可以授权后勤基建处主管财务处长和各中心“一支笔”审批。各中心“一支笔”应报财务备案。

九、各中心实体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按照学院的规定执行。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控制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做到收入配比核算。

十、从学院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挤占挪用。项目完成后要编制支出决算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十一、各项支出要以实际发生数报帐,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弄虚作假。报销的票据应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属于费用支出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后,经各中心《一支笔》和后勤基建处主管财务处长签字后方可报帐;属于实物的票据,还应有验收人或经办人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报帐。

十二、支出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为了增强支出的可控性,几是能实行定额管理的支出,都要制定相应的定额(如劳保费正式工每年80元,临时工每年40元)标准,要制定办公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行政管理费用定额,并逐步完善,形成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十三、每年11月末预留一个月的人员经费、日常经费,待年终考核合格后如数发放。

十四、对于年终增收、节支经费的中心实体,20%用于奖励,其余留作本中心实体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