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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来源:后勤处医疗服务中心    编辑录入:后勤处    

北京印刷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便于学生就诊及了解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及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全校学生自觉遵守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范围及要求

1.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的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博士)以及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且保留学籍的学生。

2.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委托培训生、进修生、自费生、自筹经费生、在职研究生(硕士、博士)等。

3.每届新生报到后,健康体检正常者,自报到注册并获得学籍后即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4.享受公费医疗政策的北京籍学生不再享受北京城乡居民“一老一小”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就诊必须实名制,不能借他人证件就诊或代替他人就诊;或有其他弄虚作假的就诊行为。

 

第二章 就诊与流程

第二条 教学期内门诊就诊流程及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工作日,学生看病就诊(急诊除外)须先到学校医务室。学校医务室能诊治的疾病,均须在学校医务室完成,不予转诊至学校合同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学校合同医院)。学校医务室不能诊治的疾病:工作日须经学校医务室医师评估,先开具转诊证明并在挂号处加盖转诊专用章,方可到学校合同医院按照转诊证明注明的疾病及科室就医;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如需门诊就诊,可直接前往学校合同医院就诊,无需开具转诊证明,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范畴内的费用可正常报销。

2.学校医务室开具的转诊证明有效期为14天,自开具之日起计算。在转诊证明有效期内,若患者因转诊证明上所标注的疾病需要复诊,无需重复开具转诊证明。在提交报销材料时,必须将本次转诊证明有效期限内的全部就诊报销材料一次性予以提交;若选择分次提交报销材料,那在后续复诊之前,必须重新开具转诊证明。若患不同疾病则须分别开具转诊证明。

以下情况转诊证明不予补开:校外就诊未开具转诊证明的、转诊证明丢失的、报销时已提交过转诊证明的。

3.如学校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他医院诊治的疾病,可由学校合同医院开具北京市统一的公费医疗转诊证明,在转诊证明有效期内前往相应医院就诊。

4.学生因公外出或实习等特殊情况,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限乡镇、街道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二级学院开具相关因公外出或实习证明,方可按公费医疗相关政策报销。

5.门诊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转诊证明;门诊病历;门诊发票;药品处方底方;费用明细单;化验单及辅助检查报告单。

第三条 急诊就诊流程及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学生因急症可直接到就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诊,无需到学校医务室开具转诊证明;但慢性病须提前开具转诊证明,否则就诊费用不予报销。

2.急诊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急诊病历;急诊诊断证明(加盖急诊诊断证明专用章);急诊发票;费用明细单;药品处方底方;化验单及辅助检查报告单。

第四条 住院就诊流程及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若因急症需要住院治疗,患者可直接于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急诊诊断,并经急诊办理入院手续,无需在学校医务室开具转诊证明。若经门诊诊断后需入院治疗,患者则必须提前在学校医务室开具转诊证明,方可前往学校合同医院住院;或凭借学校合同医院开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证明,前往其他医院住院。

2.住院费借款: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老师携带学生住院通知单,经学校医务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住院借款手续。领取支票时需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的规定缴纳押金,10万元以下的支票,押金比例为10%;10万元(含)以上的支票,押金比例为30%,所收押金在出院后到学校报销结算时多退少补。

3.住院报销需提供的材料:转诊证明或急诊病历及急诊诊断证明(加盖急诊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病历1份(含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化验检查结果等);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需2份);出院诊断证明书(需加盖红章);住院结算费用明细单(加盖红章);住院费用发票等。

第五条 寒、暑假期间就诊流程及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在寒暑假期间就诊,无需前往学校医务室开具转诊证明。就诊仅限乡镇、街道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学生若患有慢性病、癌症、肿瘤、血液透析、放化疗等慢性病及特殊病种(简称慢特病)需假期继续进行检查治疗,应于放假前在学校医务室备案(寒假、暑假需分别备案)。备案后,可选择学校合同医院或就近的乡镇、街道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仅限备案一家医疗机构)。

3.普通门诊费用仅500元(含)以内部分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经门诊入院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4.急症急诊就诊或经急诊入院的住院费用及已备案的慢特病就诊费用不受500元限额限制,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畴的部分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第六条 休学学生就诊

公费医疗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类疾病、癌症、肿瘤等病症,需进行血液透析、放化疗等长期规律治疗,休学一年且保留学籍的学生依然有效;连续休学第二年的所有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报销范围仅限于休学的第一年,且仅针对因休学所患疾病仍需继续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在一年期限内,累计报销额度上限为1000元,超出该限额的部分由本人自行承担。

2.必须持学校合同医院诊断证明到学校医务室备案,备案后可到当地乡镇、街道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报销需提供的材料:休学证明;费用发票;费用明细单;药品处方底方;化验及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

第七条 双培学生(以下简称“双培生”)的公费医疗规定

1.双培生须遵守《北京印刷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2.双培生在双培学校学习期间,可在就读学校的医务室及校医院看病,并保存所有发票、底方、检查单等资料;若双培学校的医务室、校医院确认需要转诊治疗,则由双培学校的医务室、校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只能转诊到双培学校指定的合同医院),学生保存所有发票、费用明细单、药品处方底方、化验及检查报告单、双培就读学校的医务室及校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到北京印刷学院医务室申报当年医疗费用(跨年费用不予报销)。

3.双培生在双培期间不再将我校的合同医院纳入到该学生的合同医院。

第三章 报销及比例

第八条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费用范围

1.新生入学前原有痼疾入学后需维持原治疗的;

2.未经学校医务室开具转诊证明(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除外、急诊情况除外),自行前往学校合同医院就诊;已由学校医务室开具转诊证明,但未取得学校合同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自行前往非学校合同医院就诊;前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北京市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外的费用(如打架、酗酒、自伤、自残、美容、正畸、镶牙、体检、交通事故等所致费用,详见京卫公字〔1990〕100号文件);

4.急诊就诊产生的慢性病及中药费用;

5.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6.跨年度的医疗费用;

7.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费用。

第九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生个人负担比例

1.在学校医务室就诊,个人负担10%及以上(费用已实时结算,无需二次报销)。

2.经转诊到学校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就诊费用,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扣除全自付及部分自付中个人承担的费用外,个人负担20%;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全自付及部分自付中个人承担的费用外,个人负担10%。

3.急诊到非学校合同医院费用,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诊断范围内的疾病,经学院医务室审核确系急诊范围的,扣除全自付及部分自付中个人承担的费用外,个人负担30%。

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用药一律自费。药品报销范围以内用药,标明“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负担10%。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费用及单项200元以上(含200元)检查费、治疗费,个人先负担8%;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10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个人先负担20%。扣除先负担的部分以后的金额再纳入报销总费用按相应比例报销。使用贵重医用材料需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家属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5.因病情需要安装体内人工器官的费用,按最高费用标准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如人工器官实际发生金额低于最高限额标准,按实际发生额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超出部分个人自行承担。

6.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个人负担6%。

7.住院医药费用:住院报销标准和住院限额收取标准,执行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标准。出院后7天内到学院医务室办理审核手续。

8.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第十条 报销时间与费用到账时间、报销注意事项

1.材料提交时限:每年1-5月报销材料最晚须于当年6月初提交完毕,逾期一律不再收取;依次类推,6月-9月报销材料最晚须于当年10月初提交完毕;10月-12月报销材料最晚须于次年1月初提交完毕;具体截止时间详见学校通知。

2.材料提交地点:(1)在校住宿学生,按照报销材料附件清单要求,将医疗报销材料交至所在宿舍楼一层值班室。(2)非在校住宿学生或双培生,可于正常教学期间的每周三下午13:30-16:00时将报销材料交至学校医务室。

3.费用到账时间:正常情况下门诊报销费用1-2个月汇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住院报销材料需提交至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费用约3-4个月汇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寒、暑假期间报销费用到账时间顺延。

4.所有提交的报销材料,经初审合格后一律不予退回。如需留存,请提前自行备份。

5.校外就医(含京内、京外)需报销的票据,“费用类别”栏须选择“公费”(若无“公费”选项时,可选“自费”)。选择“医保”类票据不予报销。

6.如需费用分割单,需在报销费用到账后,自行联系学校计财处获取。

7.京外就诊时,若诊疗项目收费高于北京市同项目标准,将参照北京市标准执行报销。就诊人需自行明确标注京外费用与京内标准的差额部分。

8.请在提交的发票或费用明细单中,对所涉及的全部诊疗项目,由就诊诊疗机构明确标注“甲/乙/丙”分类或者“无自付/部分自负/全自负”等分类形式,以保证费用属性清晰可识别。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上述说明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需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校财务部门、公费医疗管理办及学校医务室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遇有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北京印刷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