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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食堂餐饮服务资格管理办法 (暂行)    来源:    编辑录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餐饮管理,促进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规范化、专业化、集约化进程,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食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餐饮”,是指在我校区域内为我校师生提供食堂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准入”,是指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进入我校从事食堂餐饮服务的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出”,是指在我校违反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书》中的约定事项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违规事项的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中“食堂负责人”,是指经餐饮企业授权在我校食堂中履行管理职责的食堂经理(或主任、店长等)

第六条 本办法中“食堂从业人员”,是指餐饮企业在我校食堂中从事食堂管理、食品采购、仓储保管、加工生产和经营销售等工作人员。

第二章 餐饮企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餐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齐全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银行资信等级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各项证照合法、齐全。

第八条 餐饮企业具有从事餐饮经营管理经历三年以上,且社会信誉良好,在以往经营经历中无任何信誉、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餐饮企业具有稳定的管理与服务队伍。食堂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厨师及以上等级资质,具有与其餐饮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经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机构培训合格。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掌握有关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要求。

第十条 餐饮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管理、用工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障、员工培训、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各种工作规范,以及食品原材料采购、储存,食品加工、销售、餐饮器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各项卫生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或通过ISO22000、(HACCP)管理体系认证单位,给予优先准入的加分条件。

第三章 餐饮企业准入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招标信息须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投标的餐饮企业必须符合进入我校餐饮服务的准入条件,向我校提交企业相关资质证照、拟派食堂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明和专(兼)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材料,以及由银行提供的当前资信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投标食堂餐饮服务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在编制招标评标细则时,对餐饮企业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考虑予以加分。

(一)具有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二)在营的高校食堂获得过卫生管理部门授予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A级单位”的。

(三)经营高校食堂项目达三年及以上,食堂获得所在高校好评;或经营非高校食堂项目达五年及以上,单个项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或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社会信誉良好的。

(四)企业信誉良好,企业近两年获得过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或称号。

(五)经营的高校食堂项目被省市级行政部门授予文明餐桌示范点或优秀食堂称号。

(六)餐饮企业能够充分认识高校餐饮所具有的明显公益性特点,了解高校的教学、科研及学生生活的规律和要求,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评标结果应按照规定的媒介和时间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与中标的餐饮企业签订《食堂承包经营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明确饮食卫生、质量、价格及服务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 餐饮企业的退出

第十七条 餐饮企业在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有权取消其餐饮服务资格: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堂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餐饮服务管理混乱,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发生就餐者食物中毒、消防安全事故、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就餐人员罢餐、静坐、游行等群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经营过程中存在转包、分包经营行为,查证属实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违反合同及协议规定,服务质量差,在校方组织的师生满意度调查中连续两次低于70%,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它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 凡被学校取消餐饮服务资格的餐饮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我校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九条 退出程序。

(一)经营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服务的,学校提前三十日通知餐饮企业并确保合同期间服务质量。同时做好与新合同方规范交接工作。

(二)因餐饮企业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之情况,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学校必须立即终止合同的,餐饮企业应在确保正常服务的前提下,配合学校做好移交工作后方能退出。恶意退出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以履约保证金进行抵付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因双方自身原因,必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六十天通知对方,在确保正常服务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合同终止日期。双方应及时清点移交资产,结算账目。餐饮企业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七日内搬离食堂,逾期仍有财物存放食堂而产生的占用费用由餐饮企业承担,学校可单方面对遗留财物予以处理,并有权对食堂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因此造成餐饮企业的一切损失,由餐饮企业承担。

第五章 餐饮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委托给餐饮企业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堂应具备基本的餐饮经营条件。

第二十一条 食堂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业服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食堂不得开办。

第二十二条 餐饮企业对所经营的食堂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餐饮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餐饮行业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餐饮企业应设置食品卫生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其中经营面积达1000㎡以上的食堂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 餐饮企业应依照规定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相应岗位技能培训;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餐饮企业采购的主副食品原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台帐管理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流程;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的食品成品要实行留样制度。凉菜加工、销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餐饮企业为就餐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和存放,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二十八条 餐饮企业应建立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制度;经营多个食堂的餐饮企业应建立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巡检制度,并做好检查、巡检记录和存档。相关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第二十九条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堂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培训,规范操作和使用设备,并做好厨房烟囱、排油烟管道的清洗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餐饮企业须对食堂环境、个人、食品卫生进行管理,按学校要求妥善处理餐厨垃圾,应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协议,收运餐厨垃圾,定期清理排污管道及废油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地方政府法规(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与特点,制定相关的餐饮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条例,履行对引进餐饮企业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其遵守国家有关学校食堂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饭菜质量、价格基本稳定,保证食堂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校领导、监管部门、食堂三级管理机制,学校后勤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食堂监管职责;成立“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组织引导师生参与食堂民主管理;必要时引进第三方或相关行业组织对食堂餐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食堂食品卫生监管,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制度,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杜绝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给予学生食堂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引进优质餐饮企业进校服务的同时,努力为餐饮企业营造良好的餐饮服务环境,建立竞争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学校、师生和企业利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校内餐饮行业准入退出事项拥有决策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印刷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印刷学院后勤处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