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首页 >>规章制度 >> 正文

北京印刷学院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编辑录入:    

北京印刷学院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暂行)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三校区节水用水工作的管理。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本校内的用水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消防专用水除外)。

三、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节能办是学校节水用水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节能办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办根据各校区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定额,对学校用水部门制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的定额,并实行节约用水管理原则。后勤处对三校区节水用水行使监管职能。

四、供水指标管理

各校区应当按照区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指标用水,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每两个月对各校区进行一次考核。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由区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各校区应严格执行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制定相关规定执行。

五、用水管理和措施

(一)学校用水单位计量管理

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月均取水量如超过2000吨,须按照《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办法》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在水量平衡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及时采取措施整治改进。

加强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用水实施装表计量,要确保水计量管理的准确性,保证一级水表、二级水表、三级水表的正常运转,定期观测,定量分析、安排人员定时、定期抄录水表,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

对食堂、学生公寓、浴室、体育馆等大用量用水部门,应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采取指标定额管理,准确采集、准确把控,如实反馈用水计量数据,用水部门应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和责任目标。

(二)直饮水系统节水管理措施

直饮水系统采用全自动化智能管理,运用先进的管理平台,对供水状态、水质安全以及用水量进行实时监控,供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流入水池用于各楼日常洗漱和墩地等,进行二次利用,使节水管理更加智能高效。

(三)生活用水节水管理措施

所有水龙头均使用延时自闭、停水自闭、陶瓷磨片密封式等节水型水龙头,卫生洁具使用6升的便器,带非接触式控制开关装置的便器、小便器,淘汰落后卫生洁具水箱配件和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安装使用远程智能水表,实现用水的精准计量。浴室和开水房全部使用智能节水型热水控制器。

六、节水用水设施的建设

学校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未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七、节水用水设备的使用

学校内安装用水设备、器具时,应选用质量合格的节水型设备、器具、应安装节水滤芯;浴室的淋浴器,应安装节水装置;水箱应安装节水阀门。绿化用水必须使用微喷、滴灌、花洒等节水型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安排计划逐步更换。

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和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如实记录巡查和维护管理情况,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降低供水管网的漏失率。

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凡需增添或拆除供、用水设施,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由有关部门实施。未经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供、用水设施擅自增添、移动或拆除。违者按有关规定受到处罚,并赔偿材料费和相关费用。

八、收费制度

(一)各校区校内居民住宅生活用按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二)食堂、公共浴室用水按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三)培训中心、出租房等经营性企业或个人用水按北京市经营性用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四)工程施工用水按北京市特种用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九、奖励与处罚

(一)节能办定期组织节水督查,对违章用水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对节水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发现窃水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追缴水费,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任何人不得私自转接水,发现有私自转接学校水源,一经查实,按满负荷运行状态下的转接容量和转供时间测算,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当事人责任。

(四)对违章用水或拒缴水费的企业和个人,逾期超过30天,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节能办可对该企业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五)后勤处水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水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故意浪费水现象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追究责任,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十、附则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日起执行。由学校绿色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