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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人员就诊时统一使用《病历手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3-07    来源:医疗服务中心    编辑录入:封丽娟    

根据北京市京人社办发(200937号文件要求:“已发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参保人员应保证《病历手册》连续使用的文件精神,我校门诊部决定从三月十三日参保人员就医时停止使用原《门诊病历》,统一使用北京市医疗机构通用的“一本通”即《病历手册》。

 门诊部要求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查看《病历手册》并记录,以了解参保人员历次就医用药情况,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确保患者诊治疾病的连续性。

 三月十三日以后参保人员在门诊部就诊时须携带《病历手册》,没有或没带的参保人员在挂号时须购买一本,以供医生做病历记录。

 

 

 

             医疗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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